2月,小镇分享会内容涵盖投资管理平台的信息化赋能、《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逐条深度解读、《九民纪要》和《民法典》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民事责任新动向、从一则私募基金管理人迎检案例看合规建设的重要性等。
投资管理平台的信息化赋能
2月2日,普华永道合伙人高洋先生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尤其行业头部机构正在开展的管理深化工作,同时也指出,信息化建设是投资管理平台落实管理要求、规范流程操作、强化风险理念、沉淀行业积累、塑造核心能力的重要手段与途径。投资管理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将是一个长期且不断优化的过程,在建设之初先有前瞻性的行业操作洞察和全面性的自身需求了解是重中之重,再随着信息化能力的不断提高,逐渐打破信息孤岛、提高管理协同、扩大管理幅度、提高管理效能、沉淀知识经验、优化决策支持,从而解决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并将此作为企业在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的核心能力,进一步支持投资管理平台的管理创新与战略目标的达成。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逐条深度解读
2月5日,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名琦律师从私募基金的角度出发,对全面、从严、超维的私募“十四条”进行逐条解析。对新规的适用范围、专业化经营要求、私募基金允许公开宣传的信息,禁用词汇及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通过媒介推介的渠道等逐一详尽说明。着重讲解了区分认定未备案基金的方法、合格投资者人数的计算标准、拆分转让和份额转让的差别、明股实债和刚性兑付的区别;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目前市场中的十三类违规行为。最后,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关联交易的备案条件及私募基金监管的多维度统一等方面进行分享。
《九民纪要》和《民法典》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民事责任新动向
2月25日,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邹菁律师从适当性义务、明确责任基础、告知说明的履行标准、举证责任分配、损失赔偿数额、免责事由等方面详尽讲解了《九民纪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影响,分享了《九民纪要》颁布以来,资管机构推介金融产品时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产生的纠纷裁判案例;列举了卖方机构被认定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形。结合《民法典》从格式合同与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关联、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担保措施的新变化、信息保护义务、基金财产分配几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四个环节详尽解析。
从一则私募基金管理人迎检案例看合规建设的重要性
2月26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孟庆君律师从证监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检查的背景入手,列举了2014年以来监管趋势及主要法规的变化过程。详尽分析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内控制度、风险管理、业务流程、经营存续时间、监管周期、监管衔接中存在的问题。梳理了私募管理公司在合规运营方面存在管理不独立、募资程序缺失、基金评级不规范、资金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安全港”原则和勤勉尽责等诸多问题。最后,分享了针对上述问题作出的一系列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