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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起实施 “零容忍” 严打资本市场违法犯罪

摘自上海证券报  2021年1月19日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刑法修订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表示,证监会下一步将着手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会同公安部进一步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探索行刑深度融合协作模式,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推动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确保用足、用好修正案。

  对四类证券犯罪惩戒力度显著提升

  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此后至今,立法部门先后通过1个决定、11个刑法修正案和13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或明确适用。其中,与证券期货犯罪直接相关的修正案共有四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与修正案工作的人士介绍,此次刑法修订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四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惩戒力度,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大幅提升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的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对个人的罚金数额取消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罚金数额提升至非法募集资金的20%至1倍;信息披露造假案件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追责。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控股股东、实控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是单位时实行“双罚制”。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修正案明确将保荐机构的人员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修正案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市场情形,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责。

  用足修正案打击违法

  修正案颁布实施,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据了解,下一步,证监会将着力开展三方面工作,用足、用好法律,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首先,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现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启用于2010年5月,至今已有超过10年时间,其中内容已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资本市场的执法需要、违法犯罪的客观现实不相适应,制约了刑法威慑力的有效发挥,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重构科学合理的立案追诉体系。目前,最高检和公安部已启动相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修改工作,证监会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加快修改进度。

  其次,证监会将会同公安部,进一步健全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证监会的体制优势,探索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深度融合的协作模式,形成在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联合办案等方面共同研究、共同决策、共同部署的工作新格局,构建适应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迫切要求的行政刑事执法协作机制。

  最后,证监会将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修正案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今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健全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补齐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犯罪成本过低的制度短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修正案也是推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法治保障。资深业内人士表示,注册制改革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必须勤勉尽责。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的刑事责任,强化了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将为推行注册制改革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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